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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之今日热点话题-地方干部自曝“跑部钱进”潜规则(6)

2013-06-07 20:05 来源:半月谈 点击:
“双轮驱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

由于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回避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的矛盾。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未理顺的情况下,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权力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而专项转移比重过大,成为一种应急机制,演变为解决热点问题、覆盖广泛的救助性资金。这些深层次问题应当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财政体制改革来加以解决。

湖南省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反映,如果说1994年前,建立分税制主要解决地方尤其是经济大省财政收入“割据”苗头的问题,那么,现在完善分税制则应主要是解决部门“专权”的问题。“关键是中央要下决心。中国这么大,中央部委知道哪个县最需要支持什么?应该尽可能让地方尤其是县一级有更多的整合资金的能力。当然权责对等,基层应对资金使用负责。”

基层干部呼吁,应该把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地方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决定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资金分配。

国务院今年5月13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李克强总理强调,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他指出:国务院部门管得过多过细了,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事权分级管理,尤其是涉及改善民生的具体事项,要尽可能实行就地管理,不能什么事都到北京来批。

李克强要求,要充分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从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履职的要求出发,把一些确需审批但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投资审批事项,以及量大面广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事权调整必然涉及财权,必须加快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毋庸讳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一些部门的特权,没有专项转移支付的审批权力,有关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就会被削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认为,完成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任务,必须要中央和国务院牵头,下定决心,因为这会触动部门的核心利益,等于把部门的利益进行调整,“减少部门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改革,也是一种割肉”。

自主权下放到省级后,如何在省区内统筹考虑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和资金,将是一个新课题。有人甚至建议,把资金投入的重心进一步下移至市县一级。

然而,不管是下放到省、下放到市,仍会产生“跑省钱进”、“跑市钱进”等新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基础理论室副主任韩凤芹表示,要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减少、合并、下放”,最根本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减下去、放下去基本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政策的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的种类还有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

因此,要遏制“跑部钱进”、“跑省钱进”等风气,各级政府都亟待继续转变职能,逐步弱化财政分配职能,从一些具体繁琐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层层审批中解脱出来。

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简政放权动作频频,取消和下放了133项行政审批事项。解决转移支付问题的对策建议也被纳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中通盘考虑。

国务院下决心较大幅度减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为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同时,有权必有责,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统筹资金使用的责任,把钱用到中央要求的方向上来,用到科学发展上来。

开弓没有回头箭,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新一轮简政放权改革显然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智慧”。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建议,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在网站上或财政年鉴上公开各地区获得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数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管应是全过程,从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监管各环节都要加强过程跟踪,研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动态监控。对支出效益不高的地区,要相应调减部分专项资金。白景明说,目前,我们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仅仅是半年或年底追踪,监控还不到位。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划拨到施工单位,是否切实用在了项目上,实施效果如何,都需要实时监控。

与此同时,立法监督亟待提速。国务院已定出时间表,2014年6月底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除了政府规章,人大立法也应推进。世界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依据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缺乏一套刚性责任追究制,造成违法违纪成本较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认为,现行预算法对于转移支付只是几款原则性的规定。要下大气力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为此要修改预算法。在修法时,应详细制定转移支付章节,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完整纳入地方预算,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完善对各地政府的刚性问责。

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在基层呼声很高。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副院长吴道富、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海燕博士等认为,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需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建议相关专门立法提上日程,以法律形式将项目支出的标准体系、转移支付的数额确定、计算标准和分配方法、支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转移支付的监管与问责细则等确定下来,增加其透明度,保证其严肃性,克服其随意性,并对转移支付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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